“关爱夕阳红”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行为访谈录
2018年01月03日 17:27 来源: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持人:大家好,我们今天请来了市工商局党组成员郝如翔就“关爱夕阳红”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行为进行解读,欢迎大家关注。

      主持人:朔州市“关爱夕阳红”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任务有那些?

    郝如翔:近期,我局12315中心接到关于老年人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受骗的投诉呈不断上升趋势。老年人是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防范意识弱,维权能力低,为使他们不被一些不法商家欺骗,避免给他们的心理、身体和经济上造成损失,切实保护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朔州市工商局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欺诈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对老年人消费群体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简称关爱“夕阳红”专项行动)。

    针对当前保健品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保健品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快加重,从严处罚违法违规的保健品经营者,及时保护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发生。提高群众保健品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保健品市场健康发展。

       主持人:专项行动以来,我们取得了哪些成果?

    郝如翔:2017年5月22日,我局12315中心接到电话举报,查处了朔城区红圣康健身器材经销部虚假宣案。该经营部以免费体验为幌子,引诱老年人购买其产品,在经营场所悬挂其经营保健器材能够治疗多种疾病。

2017年6月28日,我局12315中心接到电话举报,查处了朔城区暴馨净水器经销部虚假宣传案。该经销部每天给老年人讲课、免费送水、免费体验,宣称其经营的理疗仪和净水器有治病功能,进而诱导老年人购买其所经营的产品。

    2017年7月6日,我局12315中心接电话举报,在朔州市市政府家属小区查处了崔建英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送小礼品和免费体验的手段,同时在店内悬挂六、七种宣传该理疗议能治百病的宣传品,诱导老年人购买其经营的理疗仪。

    2017年8月,我局根据群众反映,经过前期细致的考察、摸底,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对位于市区宝源商务、马邑路、鄯阳西街、天锦苑附近四家标称“中粮中宏健康体验馆”的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这四家店铺与“中粮集团”无任何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向老年人免费赠送“中粮 ”系列产品诱骗老年人到店内听取虚假宣传讲座进而达到售卖高价保健品的不法目的,这四起案件正在查处之中。

    在严厉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不法行为的同时,我们加大宣传引导,利用主流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揭露不法商家利用各种手段欺诈老年人的丑恶嘴脸。广泛开展了老年人群保健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帮助老年人群认清以保健品非法销售、非法宣传、非法会销等手法的危害,提升老年群众的抵制不法分子大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欺诈手段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群众科学养生保健自我防范能力,切实维护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郝如翔:下一步主要重点做好六项工作,一是打击保健食品营销欺诈专业团伙。要把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违法犯罪团伙、兜售保健食品非法集资团伙等作为重点目标对象,缜密摸查,坚决铲除辖区内的诈骗窝点和营销欺诈作案团伙;二是全面取缔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全面取缔杜绝以健康讲座、会议营销、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等营销欺诈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三是打击取缔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相一致等无证经营行为。四是整顿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行为。宾馆、酒店、影院、餐馆(厅)、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不得向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对擅自为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导致老年群众遭受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予以查处;五是打击制售保健食品非法产品行为。严厉查处不合格保健食品、来源不明的“三无”保健食品产品等违法行为。六是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查处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健康讲座、权威证明、专业机构监制等欺诈宣传行为。

      主持人:对于欺诈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贵单位对老年人有什么建议?

    郝如翔:实施欺诈老年消费者行为的经营者主要是利用老年朋友关注健康的心情,以义诊、感情营销、赠送礼品等手段,诱导老年朋友参加活动,再借“专家讲课”、“健康辅导”之机,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诱骗老年朋友高价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同时,这类行为大多属临时、短期行为,有的经营者无固定店铺,营销手段隐蔽性强,执法部门难以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消费者维权也常常受限于举证困难,一旦交钱后,欲退无门,严重损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类经营者往往有惯用的套路和伎俩。第一步,一些经营者会在居民区、街道、集贸市场等地随机分发举办免费保健知识宣讲班的邀请书,并在邀请书上注明,与会者有礼品赠送,先到先得,送完即止。第二步,根据所推销产品的特点截取相关的医学资料印制成册,单纯以理论探讨形式进行病情剖析,但不作任何产品宣传,目的是给老年消费者造成一个客观公正的假象,并引起一种迫切想知道如何治疗的期待。第三步,就会租赁一些场所,或邀请所谓的名医教授开课,或直接播放正规的医学宣传片,总之要给老年消费者造成一个久病逢良医的错觉。第四步,当气氛营造到一定程度后,有些流动性强的经营者便会迫不及待地当场销售,或夸大产品功效,或使用煽动性的言语,或给予最为放心的售后保障承诺,想方设法的让老年消费者购买,如果钱不够,就会送货上门再结算。有些经营者则还会采取放长线吊大鱼的方式,只要求填写健康调查表,然后上门,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沟通,企图建立长期的营销关系。

    如果老年消费者一旦在上述推销手段下高价购买产品后,再想以效果不佳、价格过高等理由要求退货时,经营者便会以“产品是正规的,购买是自愿的”为借口给予拒绝。而当老年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往往已经是一段时间以后了,或者是子女们偶然间发现的,老年人也怕被子女埋怨,影响家庭氛围,不愿提供详细情况。特别是执法部门前往检查时,极少数不明真相的老年消费者还在维护经营者,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场地检查,或是进入现场也无法查到任何商品及违规的宣传资料,这些因素都造成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进行调查取证,从而难以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要过分相信卖家的广告宣传,要明白保健品不是药品,保健器械也不是治疗器械,它们对疾病是没有治疗作用的,仅仅起到辅助治疗作用;二是要会区分保健品和药品,购买时一定要看产品标识,保健食品的标识为“食健字”,药品的标识是“药准字”,保健品包装上会有蓝帽子的标志;三是要对“咨询义诊”、上门推销的人员提高警惕,他们一般都会夸大疗效,免费赠送一些药品或者其他用品哄骗老年人上当;四是不要随意在各种名目的展销会、推销会上购买保健品,上当受骗后往往找不到商家的下落,难以挽回遭受的经济损失;五是一定要到有营业执照的正规销售商家购买保健用品,同时要保存好消费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主持人: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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